嫌疑人陈义龙
楚天都市报7月8日报道 3年前,湖北中融达医药公司原董事陈义龙涉嫌故意杀害情妇被捕。此案经一、二审,两级法院均对他判处死刑。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最高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据悉,此案系最高法院于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武汉死刑判决被发回重审第一案。
案情回放公司高管涉嫌杀害情妇
2006年2月20日凌晨4时许,硚口警方接报警称:硚口区汉宜路208号发生火灾,租住该地的妇女谢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现场门窗完好,无撬破坏痕迹,警方分析熟人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警方调查发现,死者生前长期与陈义龙姘居,并生有一子。案发后,死者家属多次联系陈义龙,并通知陈的亲属告知谢已死亡的情况,但陈一直未露面,并多方打听死者的死因。警方认为陈义龙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侦查,民警找到陈义龙的另一情妇红红(化名),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在中国地大汉口分校门口将陈义龙抓获。
落网后,陈义龙交待了杀人焚尸经过:1993年,27岁的陈义龙与19岁的谢某相识。1996年,他和谢某同居,后生育一子。2005年,陈义龙与另一女子红红同居。他一直周旋于两名情妇和妻子之间,因此与谢某发生矛盾并激化。
2006年2月19日晚8时许,陈义龙从仙桃返汉,前往谢某居住地。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因谢某提出办理结婚证导致双方发生争执。陈义龙一怒之下掐死谢某,为掩盖杀人事实,纵火后逃离。
此后,市中院、省高院两审判处陈义龙死刑。今年1月24日,最高法院复核后裁定,发回重审。昨日,武汉中院开庭重审此案。 http://www.1313.cc/
庭审直击辩护人称证据极不完整
法庭上,陈义龙辩称,案发当晚,他确实到过情妇谢某家,也和谢发生过性关系,但他没有杀人及放火,是公安机关逼诱供所为。他坚称自己无罪。
公诉人认为陈义龙杀人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形成完整证据链,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举证称,经DNA鉴定,死者阴道内精斑系陈义龙所留;尸检法医鉴定死者死亡时间在案发当晚9时左右,而经当庭讯问,陈义龙承认是案发当晚9时10分离开死者租住地;公安机关提交的陈义龙有罪供述录像,证明陈思维清晰,对答如流,其供述的杀人、移尸、放火等情节与现场勘察一致,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案发后,陈义龙分别向另一情妇红红及几名好友打电话,声称当晚曾在死者家呆过;死者家门窗完好,从陈义龙皮包内找到的钥匙,经与现场收集的一串钥匙对比,为同一门锁钥匙。
陈义龙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事实不清,陈的有罪指控不成立。辩护人称,陈的有罪供述是逼诱供,其中有多处矛盾之处。陈一会说遗留现场的打火机是红色的,一会儿声称是白色,一会儿又称是绿色,而公安机关认定是红色;陈曾交待在谢某的脚部点火,而谢某实际烧伤部位却是臀部、胸部等处;全案没有一份指纹、脚印等痕迹鉴定报告;谢某死亡时间的鉴定报告,没有鉴定文书编号,没有加盖鉴定专用章,没有鉴定人鉴名,该鉴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辩护人称,公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希望法庭判陈义龙无罪。
慎之又慎,体现现代刑事诉讼原则
昨日,武汉中级法院人士介绍,最高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一般有3种情况: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死刑复核,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原则,对于防止错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曾为著名的“熊猫烧香”案作过辩护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王万雄律师认为,现代刑事诉讼原则要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等。“当一个生命要以法律的方法剥夺时,那么这个剥夺生命的法律应当是万分审慎的。”
两审判处死刑,最高院裁定“留人”
武汉中院审理此案后,通过抓获及破案经过、公安及消防现场勘察笔录、法医鉴定及物证鉴定、证人证言、嫌疑人陈义龙有罪口供等14项证据,认定陈义龙是杀人真凶。
2007年7月,武汉中院一审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对陈义龙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处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2008年11月,湖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义龙的上诉,维持一审刑事部分判决。
在省市两级法院开庭审理中,陈义龙均辩称没有杀人放火,是公安机关逼诱供致使他作出有罪口供,其辩护人也作出无罪辩护。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陈义龙杀人一案进行死刑复核。与此同时,陈义龙的家属向各级法院递交紧急申诉信,认为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冤案。
1月24日,最高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并撤销对陈义龙的死刑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武汉晚报7月8日报道 公司董事陈义龙被控杀死同居女友并焚尸,此案历时3年半,陈义龙一审、二审均被判死刑,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这起一波三折的杀人案。
据指控,2006年2月19日晚,陈义龙从仙桃市前往本市硚口区汉宜路其同居女友谢某居住的房间内,因谢提出办理结婚证导致双方发生争执,谢某不停地谩骂,陈义龙用双手扼住谢某颈部致其死亡。被告人陈义龙为了掩盖杀人的事实,在谢的房间衣柜内及床上等处点火燃烧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谢某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与一审、二审一样,庭审中,陈义龙对上述指控当庭翻供,称自己没有杀人,是冤枉的。他和辩护人均称,其遭到刑讯逼供,希望法庭宣判其无罪。
谢某亲属提出42万余元的民事赔偿,因陈义龙称自己无罪,民事部分也就无法审理了。
2006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
市检察院起诉书中称:2006年2月19日晚,陈义龙从仙桃市前往本市硚口区汉宜路其同居女友谢某居住的房间内,因谢提出办理结婚证导致双方发生争执,谢某不停地谩骂,陈义龙用双手扼住谢某颈部数分钟后松开,在欲离开时发现谢已停止呼吸。被告人陈义龙为了掩盖杀人的事实,即在谢的房间衣柜内及床上等处点火燃烧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谢某系被扼颈至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陈义龙辩称没有杀人,所谓杀人焚尸是公安机关编造的。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间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被告人陈义龙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逼、诱供造成的,被告人陈义龙无罪。
2007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义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21万余元。
陈义龙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陈义龙的死刑判决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核准并撤销省高院对陈义龙死刑判决的裁定,发回重审。
公诉人:杀人证据确凿
昨日上午9时,陈义龙被再次押进市中院3号法庭,整个庭审大约持续了1个半小时,陈义龙看起来精神不错,思路较清晰。公诉人称,陈义龙在公安机关的供诉是在录像监控下完成的,并得到了本案一系列证人证言的证实,同时也得到了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等的证实。所以陈义龙因琐事与谢某发生纠纷并杀人焚尸的事实是存在的,证据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和前两次审理一样,陈义龙自始至终认为自己没有杀人。
他称,当天晚上8时30分左右,他来到谢某的住处,当时是谢某开的门。
陈说是替9岁的儿子来拿字典的,同时谢某为其拿了一些酸奶、一些土鸡蛋,还有衣服,这些东西装到一个塑料袋子里。准备走时,谢某提出亲热,两人发生关系后,自己大约9时左右离开谢家。
公诉人:供述有全程录像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抓获及破案经过、现场勘察笔录、法医鉴定书、陈义龙的供述等多组证据。“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后死者家属多次联系陈义龙,但陈一直未露面,后陈被警方抓获;“法医鉴定”证实谢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窒息死亡,且死后被人焚尸。
公诉人认为,谢某家门窗完好,系熟人作案,消防部门鉴定结论显示,谢某房内先阴燃3小时后发生燃烧,与陈供述的时间相吻合。
公诉人称,陈义龙的这个供述是在羁押期间做的,且有全程录像。
这个供述中,陈义龙称,“2006年2月19日晚8点左右到谢某租住的房子,是谢某开的门,我在那拿来小孩的字典、书,然后在客厅拿来四盒牛奶,她还要我带走土鸡蛋,我装好东西正准备走时,她喊我,我问她有什么事,她说什么时间拿结婚证,我说听她的,她非常高兴地说要亲热一下,我们一起来到小房间各自脱衣服,发生性关系,我躺在她的侧面休息,大约过半小时,我穿好衣服要走,她不高兴了,说她为我受了那么多苦,现在还毁了容,说我太自私太缺德、死你全家等好多恶言恶语,我说你再骂街,掐你脖子让你骂不出来,她说你掐我不反抗。我气得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她头从枕头滑到床上,嘴里还在骂,我一直掐到她骂得没有声音才放手,我到厅里拿来东西出门,走到楼梯转角处停了几分钟,总感到太过分了,我打开门进去喊她名字,没反应,我用手试她鼻子,感到没呼吸了,我把她抱到大床上平躺着,我知道她死了,我在大房内打着转转,转了十来分钟,我决定放火把现场烧了,让别人以为是烧死的,我用被子把她盖好,然后从包里拿出打火机,先把小房她的毛衣毛裤点着了,后来到大厅把电视柜的单衣柜下面一层中的上层点着,后来点着大床里面的衣服,又把盖她的棉被点着了,我就慌慌张张熄了灯,关上门,把打火机扔到客厅里,然后拿东西关好门从沿河大道回万松园去了,我到万松园时是11点08分。”
陈义龙的这个有罪供述,几次开庭都是争论的焦点。
陈义龙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
其辩护人称,监控录像的开始时间为7时许,这个时候的陈义龙一脸疲惫,办案人员给了他一碗方便面和一瓶水,他如饥似渴,一点不像刚睡醒的样子。而这个时间,看守所是不接待办案人员提审的。辩护人认为,陈义龙遭遇了刑讯逼供。
辩护人认为, 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根本无法证实是本案被告人实施了犯罪。本案除陈义龙供述外,再无其他证据来证实。公诉人提到陈在案发时间点在场,并且也在被害人体内遗留有体液,以及直至离开被害人住处到回到万松园公寓的时间等部分事实,就据此推断被指控犯罪事实成立,是不严谨、不负责任的。
辩护人庭审中指出,发生火灾后,先后有邻居进入谢某家救火,房门受到破坏,难以得出门窗完好的说法。且尸检报告中,死者脖颈、指甲缝等处没有任何被告人的指纹、血液等证据。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的口供是真实情况,即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得不到印证,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因此,仅仅只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http://www.1313.cc/